發布日期 :
2024-05-08
最後更新日期 :
2024-05-08
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,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,就是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。
請依下列規定辦理:
- 中獎人為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,按給付金額,扣取10%之稅款,惟境內居住之「個人」如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,得免辦理扣繳所得稅款,僅須填列免扣繳憑單。
- 中獎人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業事業,一律按給付金額扣取20%稅款。
- 如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贈送給獲獎人時,給獎單位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或收據的金額,依規定辦理扣繳。
- 如入選作品在展覽或比賽結束後退還給參展人,所頒發的入選作品獎金,屬於競技賽的獎金,應 於給付時扣繳10%,並將此項獎金併入今年綜合所得申請納稅。
- 如入選的作品不發還給得獎人,而版權屬於舉辦單位所有時,所頒發的入選作品獎金,屬得獎人稿費收入性質(所得類別-9B),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扣繳10%,另得獎人此項收入與版稅、樂 譜、作曲、編劇、漫畫和演講鐘點費等收入,全年合計數不超過新台幣18萬元時,可以免納綜 合所得稅。